网友您好: 《中华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无户口迁回农村的相关规定。 根据《淮安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除第(五)项以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实际居住的,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一)投靠配偶,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所有;(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六)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承包土地,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的。 金湖县公安局 202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