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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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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十分感谢司法机关对该案件的关心,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到现场旁听,只能将自己作为受害者的一些建议通过书面的形式反馈给贵院,希望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可以酌情考量。
具体的建议有以下四点,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查清并追回赃款:
一是关于11万7600元流入刘某账户的问题
因为刘某与李某为直系亲属关系,而且这关系到刘某的切身利益,刘某在之前也有删账单,在公安机关面前没有承认收到全部款项的情况,依照刑事证据规则,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具备证明能力或者证明力较差,希望人民法院在查清此部分赃款内容时,可以通过实物证据补强刘某的证人证言。
二、关于李峰使用赃款给案件相关人支付抚养费的问题
依据两高一部发布的相关法律规范,仅善意取得可以取得诈骗物品的所有权,在本案中相关人系无偿取得该笔赃款,并不符合善意取得中支付一定对价的要件。何况本案中的赃物是货币,一般情形下货币是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查清案件事实,追回赃款。
三、关于2020年9月7号赃款去向问题
因为在2020年9月7日本人已经和李峰家人以及案件相关人沟通过李峰的钱财是诈骗所得,因为当时沟通无果,李峰家人及案件相关人曾两次报警,都有相关的报警记录。后本人为了防止更多人被李峰欺骗,曾在9月8日在金湖论坛上揭露李峰骗钱的行为,在9月9日相关人向城西派出所就论坛事情报警,以上事实均有电话录音和书证为证。案件相关人与李峰家人在9月7日之后,已经完全知道李峰钱财是行骗所得,因为李峰在9月7号之后仍然行骗了数十万元左右,其还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疯狂卖掉所有赃物 ,也明确表示自己想要转移财产。如果以上人员在明知钱财系诈骗所得,仍然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赃款,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依法查清上述情况是否存在,如果存在,请将犯罪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侦查。
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李峰的刑事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认罪认罚的认定,认罚制度在审判阶段表现在积极弥补损失,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是认罚制度的重要考量标准,悔罪表现在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和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在本案中李峰至今未积极退赃,所以本人认为不应当完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而且在本案中,李峰并不是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是随着受害者的增加而坦白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在量刑幅度上应当减小。除此之外李峰还有欺骗在校学生,恶意挥霍赃款,主观恶意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未取得受害者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加重情节,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考虑以上因素。
最后,李峰在知道自己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曾经在闲鱼上卖掉受害者的物品,并声称自己要把所有财产转移,如果李峰真的有向家人或者相关人转移财产的事实,根据《指导意见》第7条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情形第七款的规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但隐匿、转移财产,拒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的。李峰就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以上情形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查清和赃款去向的问题,也关系到时候还存在新的犯罪事实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以上事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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