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车专项整治曝光台(十)
10月1日起,交警大队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抽调机关警力,充实到城区路面一线,在园林路、金湖路、健康路等城区主街道设置4个集中检查点,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科学合理部署执勤警力,市民骑行电动车不戴头盔现象明显下降,但仍有部分市民骑行电动车出行时仍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中医院路口部分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人员:
姓名:吴某某 身份证:3208311969********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05分 地点:园林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陈某某 身份证:3208311949********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10分 地点:园林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肖某某 身份证:3208311974********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12分 地点:园林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陆某某 身份证:3208311955********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13分 地点:园林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季某 身份证:3208311982********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21分 地点:园林路与健康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龙港路口部分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人员:
姓名:陈某某 身份证:3208311981********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14分 地点:衡阳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朱某某 身份证:3208311985********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14分 地点:衡阳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龙港路口部分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人员:
姓名:陈某某 身份证:3208311968********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45分 地点:金湖路人民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孔某某 身份证:3208311964********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46分 地点:金湖路人民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莫某某 身份证:3208311971********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49分 地点:金湖路人民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万某某 身份证:3208311979********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49分 地点:金湖路人民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八四广场路口部分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人员:
姓名:曹某某 身份证:3208311976********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8时57分 地点:金湖路与园林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朱某 身份证:3208311973********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9时01分 地点:金湖路与园林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曹某某 身份证:3208311989********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9时02分 地点:金湖路与园林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姓名:薛某某 身份证:3208311982******** 时间:2020年10月15日09时07分 地点:金湖路与园林路交叉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区域的通告》规定:对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交警提醒广大市民:骑行佩戴头盔,平安一路相随。
-- 供稿 金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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